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毛)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
  现查明:2024年2月14日, 违法人朱某与龚某明在汉寿县沧港镇商量一同去美国务工,龚某明通过微信上线魏某,一人17万,通过走线前往美国。与境外蛇头联系好后, 龚某明支付2万元、朱某支付3万元后,境外蛇头负责购买机票,组织、安排龚某明、 朱某二人以旅游为由出境先飞往免签国家,再次转飞到达墨西哥等国后进入美国。之后,两人先后三次意图出境均被机场拦截。
  以上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交易流水证明、书证 、同案人陈述、违法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现因偷越国边境被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折抵刑事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