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清)不决字[2025]第0061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06月0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窜至株洲市石峰区xxxx旁戴永红店内,从该戴永红商店的前台槟榔货架盗走了2包50元的张新发槟榔,后违法行为人李xx把盗窃来的两包槟榔食用完,被盗物品价值为96元。违法行为人李xx在到案后主动退赔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对案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