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何××在未办理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湘×××的小型普通客车运输45箱引火线从浏阳市××引线厂出发运输至醴陵市白兔潭镇××花炮厂,途经醴陵市李畋镇106国道附近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通话记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运输的45件引线)。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