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金)决字[2025]第025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开始谢XX驾驶自己车牌为湘KGXXXXXX的货车给衡阳XX运输有限公司运货,衡阳XX运输有限公司与松木经开区XXXX加油站约定,帮其公司运货的司机在XXXXX加油站加油由司机签单,公司先统一支付,之后公司与司机结算运费时从运费里面扣除油费。2025年2月底,衡阳XX运输有限公司就不要谢**运货了,到了3月份谢**在隐瞒没有再为衡阳XX有限公司运货的事实,继续在加油站签单加油,谢**共计骗得油费3546元。谢**到案后,其妻子替其赔偿了所有油费,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谢**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谢**家属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谢**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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