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778号
被处罚人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平口镇花园*******,现住安化县平口镇花园*******。
现查明:2021年4月,饶x原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又于2025年6月12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湘HTU865牌照xx牌小型轿车途径安化县xx娄益友谊街与创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53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人车合影、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前科资料、现场执法视频、行驶证相关查询件及饶x原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饶**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饶**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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