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0922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明月*******,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明月*******。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汪某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盗窃,2025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违法人汪某华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东二环立交桥下清廉主题文化公园,将一台未上锁的绿色爱玛电动车盗走供自己使用,汪某华到案后带领民警将盗窃电动车找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汪某华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经过;现场视频监控截图;自行车购买凭证发票;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