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桃)决字[2025]第0543号
被处罚人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现住澧县赤峰小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章**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缺钱使用,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驾驶自己的电动车窜至澧县幸福湾小区的停车棚内,见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车布满灰尘,欲将该辆电动车盗走。
后,违法行为人章**将自己的电动车钥匙插入该立马牌电动车上,将该电动车推出小区。在出幸福湾小区大门时,章**的行为被小区保安发现,章**逃进小区内,后被小区群众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抓获经过;2、受害人孙××的陈述;3、证人胡××的陈述;4、现场指认照片;5、违法行为人章××的陈述和申辩;6、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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