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渌)决字[2025]第0101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月27日凌晨1时许潘××窜至株洲市渌口区××路××店门口时发现一辆紫色××牌电动车,潘××通过翻找电动车后备箱找到车钥匙一片,遂驾驶紫色××牌电动车驶离现场并将车辆藏匿在××公厕附近,2025年×月27日下午14时许潘××从其××村的家中乘坐滴滴车至××区火车站,后步行至××公厕附近将紫色××牌电动车骑回家中,于2025年×月10日上午将被盗紫色××牌电动车销脏至渌口区××电动车店,销脏获利500元整供日常开支使用。2025年×月10日晚潘××再次心生盗窃电动车的想法,在×月11日凌晨0时至凌晨2时先后在渌口区××店门口、××店门口和××广场左入口通道将一辆蓝色××牌电动车、一辆灰色××牌电动车和一辆灰黑色××牌电动车盗离现场,将蓝色××牌电动车藏匿在距渌口区××店600余米远的××轮胎店门口、将灰色××牌电动车藏匿在距××果蔬店门口100余米元的××广场内、将灰黑色××牌电动车藏匿在距××广场左入口通道200余米的××商行旁人行道,潘××使用大锁将灰黑色小刀牌电动车锁在人行道护栏并使用手机将灰色××牌电动车和蓝色××牌电动车所停放的位置拍照记录。潘××所盗四辆电动车的车主后均在事后报案,仅有灰色××牌电动车被失主找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潘××询问笔录;2.受害人询问笔录;3.违法行为人潘××现场指认笔录;4.违法行为人潘××手机电子提取笔录及电子证据;5.道路监控视频;6.被盗车辆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