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38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拦河*******,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违法行为人夏××以每月600元钱好处费摆放一台打鱼机到何××经营的茶馆(该茶馆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小区10栋102),后违法行为人李×、朱××常在该茶馆利用该打鱼机赌博,截至2025年6月12日,李×在该茶馆打鱼机共充值2070元进行赌博、朱××在该茶馆打鱼共充值1030元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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