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禁)决字[2025]第045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飞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飞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21时许,邓XX驾驶湘E8XXD5大众车在新宁县水头村施XX附近的一条巷子中以4800元的价格向李X购买了约1克冰毒,邓XX拿到冰毒后于当天22时许在新宁县崀XX景国际大酒店10X9房间同陈X、张XX、邓X共四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邓XX对自己吸食冰毒的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邓XX在2010年吸食毒品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与辩解;张毕满的陈述与辩解;邓**的尿液检测结果;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