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龙田*******。
现查明:2025年6月09日,熊**与覃田华、肖佩中、卢春林、蒋连香、刘雪娥、吴培香、肖培英、王秋江等人在宁乡市龙田镇××村喻次芬家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熊**下注4次,每次下注1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覃田华、肖佩中、卢春林、蒋连香、刘雪娥等人的陈述和申辩,熊**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因熊**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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