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资公(滁)不决字[2025]第0050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三都*******,现住:郴州市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3时许,李**在资兴市文化局7栋楼下看见两盆兰花后临时起意,将两盆兰花盗窃至家中。李**了解到被害人在寻找该两盆兰花后,想将兰花放回原处,但由于李**记错地方,将两盆兰花错放到资兴市农商银行院内,现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6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李文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