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0979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
现查明:现依法查明,邓某某于2025年4月15日出借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80864079××××)给自己同厂工友“阿花”收钱2000元,后其拿2000元现金交给阿花。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需依法处理,现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邓××的供述、南山分局受立案材料、邓××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1、已经退赔受害人;2、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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