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交)决字[2025]第014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马迹*******,现住津市国际名苑小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9时许,刘XX饮酒后驾驶湘A0D8J1号小型轿沿津市市澧水一桥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另查明刘XX2016年12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6日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查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