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桥)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双井*******,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6时许,向X平与其子向X波在溆浦县XX镇XX街街道上摆地摊时,因不满溆浦县XX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张X对其摊位劝离,遂与其发送口角。后向X平将张X推了一掌,随即向X波与其父亲向X平一同对张X进行殴打,造成张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向X平、向X波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视听资料;行政执法相关证据;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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