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四)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白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4年04月中旬至05月19日期间,行为人周某弘伙同他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通过采用抖音直播平台开设虚假PK直播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沙市公安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对周某弘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周某弘的供述、证人证言、检察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