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不决字[2025]第0191号

  违法行为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长沙市芙蓉区火炬*******。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2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钱某翔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陡岭社区四方印小区门口,被侵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外卖车上盗窃外卖一份,价值约50余元。
  以上事实有:钱某翔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视频截图、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钱永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主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