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仙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仙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下午17时许,在安化县东坪镇大码头,姚X因摆摊位置的问题与贺XX发生冲突,后姚X用刀将贺XX与贺XX女友蒋XX砍伤。 2025年6月12日,姚X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姚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