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巡)决字[2025]第078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
现查明:2023 年 12 月 2 日,陈xx与甘xx、王x经商议后, 共同筹措 10 万元作为庄家赌资, 邀集多名赌民以 “斗宝宝”的方式在湘阴县文星街道xxx饭店包厢内进行赌博,其中陈xx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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