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黔)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洪江市黔城镇水木*******。
现查明:2025年4月底至2025年6月6日期间, 邱XX伙同黄XX以营利为目的,在洪江市黔城镇XXX场内为文XX、周XX等人以“打盒盒”方式赌博提供条件,赌博单注金额10元以上,上不封顶,邱XX共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邱XX及其同案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录像、查获的赌资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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