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巡)决字[2025]第078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湘临*******,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湘临*******。
现查明:2023 年 12 月 2 日,王x与甘xx、伍xx、陈xx经商议后, 共同筹措 10 万元作为庄家赌资, 邀集多民赌民以 “斗宝宝”的方式在湘阴县文星街道xx堂饭店包厢内进行赌博,其中王x出资人民币 1 万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时间折抵完行政拘留时间,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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