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6日18时许,曹××将其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北路与幸福渠路交界处庆庆超市门前,2025年6月7日凌晨违法嫌疑人祝××盗走曹××电动自行车,二日后以300多元卖给他人。现被盗车辆已返还受害者。另查实祝××有盗窃前科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祝**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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