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肖)决字[2025]第027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陈家*******。
  现查明:2022年05月28日12时许,上级交办我所前往陈家滩派出所办理陈**寻衅滋事一案。民警赶到陈家滩派出所发现陈**正处于醉酒状态,已被公陈家滩派出所约束在醒酒室。经了解到嫌疑人陈**多次醉酒后在派出所大吵大闹,扰乱现场办公秩序,久久不肯离开派出所。2022年5月27日11时许,陈**在被陈家滩民辅警劝离派出所后突然返回将陈家滩派出所大厅办公桌掀翻。经查,陈**在2022年2月23日晚上在陈家滩九校酒后骚扰执勤民警,随后又在派出所大吵大闹不肯离开;2022年2月24日晚上陈**因在陈家滩派出所为其弟弟陈英文被刑拘的事情,在派出所大厅吵闹、睡觉;2022年3月24日上午陈**在派出所外撒尿,拿木棍在派出所外准备打人,随后又到食堂吵闹扬言会在食堂下毒;2022年1月27日陈**在派出所就陈英文的事情到派出所再次吵闹;根据民警调查取证,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手机录像以及证人证言多方证实陈**多次在派出所寻衅滋事。 2022年5月2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被沅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2022年5月31日将陈**羁押在麻阳县看守所,并于当天变更羁押期限至7日。2022年6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陈**被沅陵县公安局提起逮捕。2022年6月9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达不到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涉嫌寻衅滋事罪不批准逮捕。 现依法撤销陈**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做出治安拘留十二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因2022年5月28日对陈**做出刑事拘留至2022年6月9日释放,共刑拘十二日,故折抵治安拘留十二日。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照片、陈**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刑事拘留12日折抵行政拘留12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