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红)决字[2025]第041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泉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曾多次因为盗窃被判刑以及行政拘留,出来后不思悔改。2025年5月28日凌晨1时5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刘××曾多次因为盗窃被判刑以及行政拘留,出来后不思悔改。2025年5月28日凌晨1时5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刘××窜至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路××酒店(××店),发现酒店前台放着一部OPPO手机,遂产生盗窃的想法,在观察周围,发现酒店工作人员睡着后,将前台一部OPPO手机盗走,而后逃离现场,该黑色oppo手机系受害人于2022年8月份花费1000元购买。违法行为人刘××对盗窃OPPO手机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被盗手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刘××犯罪前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2016年8月15日犯盗窃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9日因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4年7月因盗窃被雁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4年9月因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后被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刑;2025年5月29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