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肖)决字[2025]第0395号

  被处罚单位:建都超****,地址:,法定代表人:吕***
  现查明:2023年10月10日10时许,我所民警对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黄泥井建都超市进行反恐安全检查,发现黄泥井建都超市在我所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依旧没有将存在的问题(未安装一键报警系统)整改,已经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装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黄泥井建都超市检查记录和照片。黄泥井建都超市员工、店长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 1款第2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