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杉山*******。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央视财经报道在湘潭市雨湖区XX场地有人擅自受纳建筑垃圾,后刘某冒名顶替同名的刘某到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该线索移交和平派出所办理,查出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以上事实有刘某的陈述和申辩、线索移交函、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和执法局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