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396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永州市新四中附近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15时15分左右,匡XX驾驶电动车经过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路相交的十字路口时,阳X驾驶轿车在匡XX后面;因为匡XX驾驶的电动车占了阳X的车道,阳X先是按车喇叭,然后下车找匡XX争论,接着双方发生口角,阳X动手打了匡XX头部,还推了她一下,导致匡XX耳廊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笔录、诊断证明、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