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花垣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推送线索花垣县三角岩派出所辖区的田XX名下银行卡进入一笔涉诈资金,需进行核查。民警电话通知田XX后其主动到三角岩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田XX从2021年至2025年3月份在家中用手机陆续在“XX棋牌” 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彩票”类方式参与赌博,该网赌平台可充值及提现,充值比例为1:1(1元兑换1积分),田XX最低下注1元,最高下注1200余元,输赢情况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截止2025年3月份,田XX累计在该平台输XX万元。国家反诈平台推送的涉诈资金5000元系田XX在网赌平台赌博提现至银行卡的钱,该钱后面也用于网赌输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田XX陈述、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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