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黄土店镇凉水井村*******。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18时许,鼎城区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省道317常德市鼎城区花岩溪镇路段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当场查获胡XX饮酒后驾驶湘JXXXXX小型客车,呼气式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2mg/100ml,经核查,胡XX有曾因酒驾被处罚的前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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