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837号
被处罚人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团山*******,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团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凌晨3时许,申XX来到XX二中附近的地下人行通道处,看到有一辆摆摊用的推车没有锁好,想着自己推走拿去卖钱,于是便心生歹意,趁四周无人注意时将该推车盗窃走了,该推车价值约一千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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