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岩)决字[2025]第0978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隆回县岩口镇天星*******。
现查明:2025年03月至5月9日,违法行为人向*使用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320084667834)卡在“开端”、“开元”、“幂星”等多个网络赌博APP上通过“斗牛”、“三公”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
其中向*在网络赌博APP上充值人民币约9700元,其中体现一次为人民币2729元,向*在网络赌博APP上总共输了约7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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