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芙)决字[2025]第130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在2025年2月14日,在浏览快手时发现永利皇宫赌博平台,向平台分两次充值50元共计100元,获利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银行转账截图、赌博网站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事实。等证据证实。
1.主动投案
2.主动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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