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金竹*******,现住安化县田庄乡金竹*******。
现查明:蒋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于2020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6月9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湘HXXXXX小型轿车在安化县东坪镇罗饶典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坪镇XX大道与国道536线东的交叉路口时,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4mg/100ml。2025年6月11日,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04202509940001号检材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以上事实有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前科资料、物证检验报告及蒋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蒋**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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