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449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袁家*******,现住黄花镇黄谷路社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3时许,袁某某以图财为目的, 窜至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社区××栋,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一台车牌为湘A××××的红色××汽车内黄芙蓉王香烟一条;另查明,2025年05月08日02时许,袁某某为图财,窜至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酒店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将一台车牌为湘A××××轿车车门拉开,翻找车内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袁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