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柏林*******,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20时许,民警在永兴县柏林镇××背路段执勤,20时51分一辆车牌号为湘L5MB××小型轿车往永兴县柏林镇方向行驶,民警随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人王**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驾驶人王**在2020年06月3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查获,综上所述王**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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