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关)决字[2025]第128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0时许,李xx因对xx建设公司承建的xx路至xxx路段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潘xx未同意其参与项目土方运输工作一事心存不满,便用双手掐住潘xx的颈部,造成潘双春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申辩;2、潘xx的陈述;3、黎xx的陈述;4、在场人员拍摄的视频截图;5、辨认笔录;6、李xx的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7、李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