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083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5时许,周xx在娄星区xx广场散步时,看到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墨绿色电动车置物框中有一台黑色的xx手机,周xx直接用手伸到置物框中拿走手机后散步回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系主动投案自首且已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