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1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受害人刘X斌(因盗窃已被行政处罚)在XX市XX区XX巷XX面馆门口未经违法行为人唐X跃和魏X建允许,私自使用自带的扳手等工具偷偷拆卸两人合作的典当行名下的一辆纳智捷商务车内的三元催化和电瓶时被违法行为人唐X跃发现,违法行为人唐X跃拦住刘X斌并电话联系违法行为人魏X建到场,随后违法行为人魏X建和违法行为人唐X跃出于气愤,认为自己的财产被受害人刘X斌偷窃,并心生怨气,随后违法行为人魏X建用手打了刘X斌几个耳光,违法行为人唐X跃对刘X斌的头部击打一下,导致受害人刘X斌头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跃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刘X斌的陈述、现场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