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交)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谭桥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谭桥街*******。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付**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涟滩村乡村道路由北往南行驶,13时30分许,行至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涟滩村堂屋组路口路段时,遇胡雨琴驾驶湘BF83318小型新能源汽车沿网岭镇连滩村乡村道路由西往东行至该路口实施右转弯,随后两车发生碰撞。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付**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付**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9mg/100ml。另查明,2023年11月20日19时17分许,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333K64公里被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第一次酒驾被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