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不决字[2025]第0034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暮云*******。
  现查明经查:违法行为人李××叶自述在2025年3月31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号家中吸食“海洛因”,经毛发与尿样检测为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叶的陈述、毛发鉴定文书、尿样检测结论、自愿戒毒相关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