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清)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2年2月左右,违法行为人谭××在石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家门口处,通过接线、搭线的方式将其家中电线外接到该楼栋公共电线线路中,以此盗用株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电,违法行为人谭××累计至2025年2月共计盗取8000余度电,价值5149.19元左右。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谭××系主动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25年4月25日×××检察院对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文书号株石检刑不诉〔2025〕×× 号) ,2025年5月2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株石检刑意〔2025〕××号)要求对违法行为人谭××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对案笔录 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4、户籍信息5、谅解书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