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交)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攸县G106由北往南行驶,17时02分许,行至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洞井社区G106洞井加油站路段时,遇李东海驾驶湘BV0788小型客车沿G106由北往南行至该路段实施右转,两车随后发生碰撞。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另查明,王**于2013年06月25日13时20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315省道4702公里处被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第一次酒驾被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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