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黄)决字[2025]第0167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黄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黄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07日,违法行为人魏XX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黄溪口镇街上往黄溪口村五组方向行驶,途经黄溪口村民族中学路段时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9mg/100ml。另查明魏XX于2024年05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