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0978号
被处罚人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支河*******,现住耒阳市新大陆楼上
现查明:2023年05月17日12时许,XX电竞酒店前台服务员钱X在接待陈XX等4名未成年人入住时,不按规定登记该4人的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做到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五必须”,被我所例行检查时查获。钱X对其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行为愿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1.钱X的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陈XX等4人的询问笔录;5.开房单据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钱*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