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389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因上午打麻将与黄××发生口角,遂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路×××麻将馆找黄××理论,双方碰面引发肢体冲突,胡××用手抓了黄××的面部,造成黄××面部软组织挫伤。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胡××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与辩解、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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