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新市)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在汨罗市新市镇汨新大道寒野柴火鸡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202文书号鉴定结果为70.6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4年08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汨罗市新市中队查获,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X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现场照片;4、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5、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6、司法鉴定意见书;7、第一次饮酒驾驶违法处罚决定书;8、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