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092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老粮*******。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邓×毅在骑电动车路过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下时,趁被害人周×不在期间,将被害人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的后备箱拆走并带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毅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