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49号

  被处罚人Z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17时许,菲律宾籍外国人ZH***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非法居留处罚 ,经核查:2025年05月3日,菲律宾籍外国人ZH***从厦门进入我国境内后,因其没有按期办理居留证件,目前超过停留时间有10日,非法居留我国境内,直至2025年6月12日ZH***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ZH***本人的陈述;书证(签证信息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ZH***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