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禁)决字[2025]第083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诸甲亭乡新*******,现住邵阳县诸甲亭乡新*******。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晚上,段××伙同他人在邵阳县下花桥镇一座山边的车上吸食毒品麻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毒品现场检测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