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公直(交)决字[2025]第0034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03日22时07分,驾驶人向**驾驶车牌号为湘NZ9879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的天星华府斑马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怀化市红十字医院进行抽血,并委托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被鉴定人向**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3.76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系统查询:违法行为人向**于2019年09月23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员户籍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3日